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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及清理登记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政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3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奥帆赛无线电频率的有效利用,坚决取缔违法违章设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即日起对全市无线电台站进行核查与清理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 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5日至10月31日,对全市设台单位和个人进行无线电台站核查与清理登记。

      二、凡在青岛辖区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含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雷达站、无线广播电视台、公众移动基站、船舶电台、航空、导航、遥控、遥测、固定及移动无线电台、无线电对讲机以及业余无线电台等)均属此次核查范围。

      三、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

      四、各设台单位和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通告要求主动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查与清理登记,或持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申请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未取得电台执照擅自设台使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五、需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经青岛市业余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培训后,统一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设台手续。

      六、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使用区域、通信对象、发射功率、设备型号、台站地址以及天线高度等各项技术参数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批准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各类无线电台站因故停用、撤销、报废和设备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在三十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设备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如手机干扰器)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一经发现,依法没收设备。

      八、凡违反上述通告精神的,在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须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以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干扰正常无线电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驻青单位及青岛市所属单位的无线电台站,各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区(市)所属单位的无线电台站。联系电话如下:

      市无委办公室:青岛市海口路71号88017519黄岛无委办公室:86988950;城阳无委办公室:87866532;崂山无委办公室:88996689;胶南无委办公室:85161801;即墨无委办公室:88551365;胶州无委办公室:82288196;平度无委办公室:87365146;莱西无委办公室:884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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