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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政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1. 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全面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状况,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就诊比较方便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监管有力、运转协调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基本实现每中心村卫生室有一名大学生计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基本得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基本得到改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健全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络

      2.合理规划农村卫生资源。各区市要结合全市农村区域卫生规划和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制定或修订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制定农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镇设一所公立卫生院,每个村设一所卫生室。街道卫生院的数量、布局由各区市根据当地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卫生院可分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卫生室可分为一般卫生室和中心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人员配置指导标准,由市编制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实施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居)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划先行、规范建设、全部达标、提高水平”的原则和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109个镇(街道)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任务。2006年,重点完成90个镇(街道)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按照“抓住两头、促进中间、分类实施、全部达标”的思路,2006年完成全市2025个不达标卫生室、1094个没有独立诊疗场所的“炕头医”,共计3119个村(居)卫生室的改造和新建任务,市财政对达标的村卫生室给予定额补助。卫生院和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补助办法,由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财政状况和卫生院、卫生室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另行制定。标准化建设涉及的房屋建设和修缮工作由各区市负责落实。

      4.完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推进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将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深化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竞聘制、职工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提高运行效率。在完善区市、镇(街道)、村三级医疗机构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区市、镇(街道)、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努力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5.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定农村医疗适宜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制度,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需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加大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健全镇(街道)、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农村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保证农民医疗和用药安全。市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镇(街道)、村卫生机构职能,制定完善镇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

      三、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6.建立镇(街道)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按照精简高效、不增加现有人员和编制以及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将预防保健职能从卫生院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镇(街道)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工作站,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作为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村级预防保健工作。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设置规划、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市编制、财政和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7.设立村级兼职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员。建立村级兼职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员制度。在重点规划村各选拔1名乡村医生兼职从事本村预防保健、疫情报告、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

      8.规范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管理。要合理规划镇(街道)卫生院产科布局,原则上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和边远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产科,一般镇(街道)卫生院不再设立产科。建立功能完善、运转有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网络。进一步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落实母婴安全和出生缺陷干预措施。

      9.健全社会急救服务网络。按照“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保证需要”的原则,完善区市、镇(街道)社会医疗急救网络,2007年底以前,五市及黄岛区要建设独立的院前急救调度指挥机构,并逐步在中心卫生院设立院前急救服务分支机构。规范社会急救管理,严格执业准入,加强急救队伍建设;同时,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建设,提高急救能力。

      10.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在五市和城阳、黄岛区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房,在镇(街道)卫生院设置符合农村卫生防病要求的传染病门诊,重点建设的镇(街道)卫生院须同时设置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

      11.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按照卫生部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要求,由市中心血站对黄岛区和五市基层血站的血液采集、贮存、检验、临床供应等实施统一管理,形成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严禁非法采供血行为,坚决杜绝血源性疾病发生,确保全市采供血安全。

      12.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和政府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2007年底前,完成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项目二期建设,并投入正常使用。

      13.完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市政、卫生等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进程,将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及污水处理、除四害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施村镇卫生综合整治,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到2010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饮用水水质监测率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氟中毒危害。

      四、加快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4. 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职人员的培养。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卫生院和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制度。2006年至2008年,从全市每个镇(街道)卫生院选派7名业务骨干,分期分批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半年以上的正规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培训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发挥本市大、中专医学院校的作用,到2010年全市完成600名乡医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费由市、区(市)财政和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对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实行定向培养、合同管理,明确责任、义务和权力。2010年后,凡是没有达到培训和学历教育要求、考取相应资格的,不得从事乡医和其他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15.加大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鼓励和支持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三支一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就业和从事“支医”工作。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长期坚持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学习进修以及安家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财政和卫生部门制定。

      16.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为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建立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将农村乡村医生全部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范围,解决其老年生活经济来源问题。

      五、大力开展城市卫生支农服务

      17.进一步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新型卫生支农服务工程,坚持“政府组织、财政支持、辐射镇村、对口帮扶、常驻不走、巡回医疗、确保实效”的原则,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区市、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建立完善巡回医疗制度,从城市医疗机构中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医疗队,配备车辆和设备,每月深入到农村开展巡回医疗活动。设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农培训基地,接收农村基层卫生单位的技术骨干来院进行定期进修培训。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中级和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累计1年” 的规定,每年选派200名左右城市医生到镇(街道)卫生院开展医疗帮扶,并实行包村制度,每人负责2-3个村,定期到村卫生室坐诊;从2006年开始,对新考录的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要到镇(街道)、村卫生机构工作3-6个月。区市二级医疗机构新进临床医疗专业大学毕业生,需经3年以上规范化培训后再到镇(街道)卫生院服务1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新型卫生支农服务工程管理规定,建立调度督查制度,调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力量,明确职责、划分层次,进行管理和考核。政府组织的城市(包括区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补助,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放。

      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8.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保障水平。市、区(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并根据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比例。合理确定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比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农民权益。各级政府要认真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健康保障问题,对目前尚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失地农民,可参照当地参保农民的标准,由市、区(市)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低保户以及患大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

      19.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要求,各区市切实抓好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和信息化建设,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报销。要积极探索经济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监管、委托保险公司承办、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模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调整运行周期。

      七、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20.加大对镇(街道)、村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 将镇(街道)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经费纳入区市财政预算,对其人员经费实行全额补助。落实镇(街道)卫生院定项补助政策,镇(街道)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兼职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放。

      21.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不得冲抵区市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项目考核评估机制,按考核评估结果核拨专项补助资金。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2.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有关方针政策。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市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要把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以及工作成效等作为衡量区市、镇(街道)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明确责任,定期督导,狠抓落实。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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