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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政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新增企业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市内四区8月底前,其它区市9月底以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在安置时给予照顾。依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继续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各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认真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利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四)继续扶持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教育培训、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为民服务代理机制,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五)继续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安置工作开始前向市、区(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每个指标8万元(五市4万元)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办可直接下达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书。民政部门将批准有偿转移的单位和退役士兵数量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备案。各区市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把有偿转移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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